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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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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和解協議如何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方能生效。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事,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事(例如,同一順序的債權未按比例減讓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經權利人同意處分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擔保權標的物),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應當發佈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看來,破產和解作為一種法律行為,需要債務雙方達成一致,並且要經過法院認可,方能成立。破產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請、達成和解協議、和諧程序終結等環節。破產和解可以使債務人避免破產,對於債權人的是有好處的,畢竟強制破產清償並非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