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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與調解書生效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生效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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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生效後可以反悔嗎

 離婚調解書生效後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的無法反悔了,符合再審條件的,但財產部分符合條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應當裁定再審,應當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不得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可以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書。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