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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與調解協議不符

法律2.71W
調解書與調解協議不符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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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哪個處理?如何處理調解書下達一年後,發現調解協議與民事調解書不符?

  
一、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是指在調解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自行判斷各自利益後,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  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
三、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民事調解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但是調解協議不具有,只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普通合同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