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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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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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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遺囑繼承糾紛


1、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5、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

遺囑繼承時,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説,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