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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處理原則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首先是根據去世的人在生前立下的遺囑,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那麼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安排繼承問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簡稱為被繼承人債務,後者則為家庭共同債務。這兩種債務清償的根據和方式是不同的。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處理原則

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產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作為繼承人有對債務繼承的義務,繼承人不僅可以繼承遺產,也可以繼承債務。為了防止繼承人逃避責任,被繼承人可以先立好遺囑,遺囑在我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官可以強制繼承人一定要接受清算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