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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説是掌握着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

這裏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