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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

法律3.29W
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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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保護自然人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這是我國繼承法的立法依據,也同時決定了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務就是保護自然人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繼承法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的主體、客體、內容、變動等事項,起到確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保護措施,起到護權的作用,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自然人無論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繼承法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該原則是指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義務的情況以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遺留債務的清償情況與繼承人是否享有繼承權以及如何行使繼承權相結合,使繼承人的繼承權與其承擔的義務相一致。這一原則在我國繼承法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法賦予了那些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法律地位。

2、繼承法根據繼父母子女間、繼兄弟姐妹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礎,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撫養關係來確定彼此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

3、在分割遺產時,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者盡了主要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而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則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對死者生前扶養較多的,可適當分得遺產。

4、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在接受遺產的範圍內負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税款和其他債務的義務,放棄繼承的可不負清償責任。

四、養老育幼原則

養老育幼是人類文明的體現,也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它既是一項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繼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照顧都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繼承法第15條對此做了規定。這一原則要求繼承人在遺產處理的過程中能相互體諒、謙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遺產,實現物盡其用與家庭和睦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