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一、對於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鑑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鑑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鑑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鑑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鑑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説是掌握着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
這裏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調解,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方式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處理。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協商: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製作和解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的,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醫、患、調解機構三方簽字蓋章。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糾紛發生之後,那麼在處理時也要以過錯方來承擔其全部的責任,同時在進行判定最後的結果時也要按照司法鑑定給出來的報告來進行處理,在醫患糾紛中一定要按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從而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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