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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醫療期鑑定

法律2.86W
非工傷醫療期鑑定
非工傷醫療期的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非工傷導致受傷的情況下,不能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員工有權在病假醫療期內享受其應得的工資待遇,有關病假醫療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來認定的,具體的工資待遇標準和期限應當結合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