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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醫療期限傷殘鑑定

法律2.44W
工傷的醫療期限傷殘鑑定
申請傷殘鑑定需滿足最低醫療期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為傷殘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理賠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鑑定的範圍包括工傷傷殘鑑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申請提前退休的鑑定、委託鑑定。


申請傷殘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醫療終結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師對病人或傷殘者診斷治療的全過程的結束,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的結束;醫療期一般指從受傷開始到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段,不同的疾病和傷情醫療終結期區別也不一樣。如果傷情穩定、功能穩定,不再有反覆就可以出具鑑定,有的鑑定很短時間就可以出具,如軀幹和四肢創口長度構成輕傷、沒有神經損傷的;鼻骨骨折的、四肢長骨不是在關節部位骨折的等等很多很多,都可以短時間出具鑑定。而有的傷情鑑定,牽涉功能障礙情況的,在較短時間功能會嚴重障礙,可隨着時間的延長、治療和鍛鍊,有的功能情況可以恢復,如果短時間出具傷情鑑定,鑑定結論是不正確的。從醫學角度上來説,一般是三個月以後基本穩定,功能情況也趨於穩定,所以有些關節功能情況的鑑定、顱腦損傷後遺症的鑑定等等也是很多很多,短時間鑑定是不能出具的,好多都是在三個月以後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時間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