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時效過了怎麼辦
工傷認定過了時效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
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工傷認定途徑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在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認定,二是勞動者在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一旦單位沒有申請,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申請,莫超期限,否則無法實現工傷賠償。如果的確超過了期限,那麼工傷賠償的途徑就行不通。這時怎麼辦?
換種思路,從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要求賠償。人損的訴訟時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點一般從治療終結,或傷殘鑑定結束後開始計算,而工傷的一年是從事發之日計算。因計算起點不同,會出現工傷一年已過,而人損一年還沒有屆滿的局面。所以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可以從人損角度進行補救。
在通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也比較清楚這個認定工傷的時限要區分不同的主體,如果會用人單位的話,那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效比較短,一般為30日,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起算的。而要是受傷勞動者申請認定,雖然也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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