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時效過了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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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過了時效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
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工傷認定途徑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在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認定,二是勞動者在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一旦單位沒有申請,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申請,莫超期限,否則無法實現工傷賠償。如果的確超過了期限,那麼工傷賠償的途徑就行不通。這時怎麼辦?
換種思路,從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要求賠償。人損的訴訟時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點一般從治療終結,或傷殘鑑定結束後開始計算,而工傷的一年是從事發之日計算。因計算起點不同,會出現工傷一年已過,而人損一年還沒有屆滿的局面。所以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可以從人損角度進行補救。
在通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也比較清楚這個認定工傷的時限要區分不同的主體,如果會用人單位的話,那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效比較短,一般為30日,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起算的。而要是受傷勞動者申請認定,雖然也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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