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過了時效怎麼辦
工傷關係到職工的合法權益,關係到職工的生存大計,因此掌握住工傷索賠的時效尤為重要。但是我們有時因為其他因素錯過了工傷時效,這時候我們該怎麼辦呢?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了工傷的時效:受害人因為工傷向勞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注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否有管轄權是否屬於他的管轄範圍,如果屬於則在申請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工傷認定完整的材料,並且要在該工傷屬於受理時效內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可見在法律規定中,工傷的時效為1年。雖然《工傷認定辦法》對個其申請時效確定為一年,但是並沒有説明如果時效超過了一年之後就不再受理。
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對於1年的時效,我們可以認為如果工傷的索賠申請超過一年,這個時候再去進行工傷索賠申請的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不予受理,根據有關的法律認為這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雖然這只是實際的規定,但是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情況。從法理上來説,要區分這是屬於對法條的解釋還是補充,還是都不屬於。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説,對於勞動者所提交的工傷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該職工所在單位都應該對超過時效的該申請作出受理並且予以認定。當然有時在觀點上仍然存在分歧。還有部分人主張:在自己遭受損害時職工可以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同時在自己的起訴書中説明要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可以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可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所調整的該關係具有前置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會被適用的。以及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如果遭受到工傷的人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請求中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即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因職工所在單位內部以外的其他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遭受工傷的要求賠償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該其他人承擔民事責任。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和可以看出,最終的時效的判定是要根據具體的時間來確定,即一年,如果實在一年的時效之內的話,勞動者是一定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賠償的,如果超過了一年是否可以這樣認為,則適用於。如果在超過一年後,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綜上,勞動者受到工傷最好在工傷的時效範圍內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以得到賠償,減少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過了時效可以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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