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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福利待遇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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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福利待遇工作總結
原有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並不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關於工資的認定問題,如果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按工傷前12個月所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也就是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一般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