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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

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被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程序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