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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國家賠償監督該怎麼申請?

檢察院國家賠償監督該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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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國家賠償監督該怎麼申請呢?遇到這樣的案件我們到底最應該做的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出了遇到檢察院國家賠償監督這類法律問題是應該做的和可以做的,需要知道的是,國家賠償監督具備申訴保障,所以大家如果對宣判結果存疑可以大膽上訴。

一、檢察院國家賠償監督該怎麼申請

遇到此類法律問題,首先應該詳細描述案情電話諮詢一下律師,讓其幫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後再結合案情和律師談妥代理費,一般代理費收費標準按照財產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標準不一。

律師代理權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委託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調查、調解、開庭,提供有關證據和代為陳述以及發表辯論意見等。

(二)特別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委託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等。這些都屬於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後果由授權委託人承擔。特別授權代理律師的權限更大些。

您可以根據您對律師的判斷,自主選擇一般代理或特別授權代理;

二、檢察院國家賠償監督的申訴保障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生效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是賠償監督最重要的途徑,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過此種形式進入賠償監督程序的。

《規定》用較多的篇幅來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利。例如,第三條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發生權利義務轉移時申訴主體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享有申訴權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並未規定在決定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情形下,哪些主體有權申訴,本條對此予以了規定。

第一款規定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終止的申訴主體,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死亡後有多名繼承人時的申訴主體,以及部分人行使或者放棄權利對其他人的效力,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申訴主體。本條規定實際吸收了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並從有利於賠償請求人的方面規定效力所及的範圍,最大限度保護了申訴權。又如第二十三條賠償監督程序中止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程序開始後便應當連續進行,但有時出現特殊情況導致程序不能或不宜進行,需要暫時停止。

這些特殊情形包括主體資格出現問題,即申訴審查、申訴後重新審理階段出現的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者是通過法院內部監督程序、檢察院監督程序啟動重新審理時出現的原賠償請求人、原賠償義務機關死亡或者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這時需要等待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表態是否參加賠償監督案件的審理,保障他們的繼承權、承繼權利及參與權。這些特殊情形還包括出現主體喪失行為能力的,法院、檢察院對宣告無罪的案件再審或者抗訴的,以及出現不可抗拒的事由致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案件處理的。

該條規定中止審查或者審理就是為了等待確定法定代理人、無罪案件的再審結果及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保障不因這些原因使申訴人等缺失參與賠償監督程序的權利。

此外,第四條申訴代理人的範圍規定較廣,第十四條法院啟動賠償監督程序、第十五條檢察院啟動賠償監督程序是兼顧保障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權利與糾錯功能的規定。並且本《規定》沒有對申訴人的申訴期限進行限制,也非常有利於申訴人充分行使申訴權。

最好情況是先找到一個靠譜的律師,讓他們幫你詳細地分析一下案情的優劣,這樣才能遊刃有餘地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出合理的申訴來保護自己的應得利益,如您需要靠譜的律師,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