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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書檢察院哪個部門受理?

國家賠償申請書檢察院哪個部門受理?

一、國家賠償申請書檢察院哪個部門受理?

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賠償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賠償請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後,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填寫《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書如何書寫

根據《國家賠償書》第12條專門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⑵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⑶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所謂“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是指請求賠償的方式和金錢賠償還是恢復原狀。

國家的司法機關也會對犯罪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處罰,如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了錯誤,也會導致出現了錯誤的處罰結果,為了在最大程度上減輕當事人的損失,國家也是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也需要按照規定及時的恢復當事人的名譽並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