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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領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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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領導意見
續簽勞動合同考評意見具體都有什麼?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寫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可以依據勞動者的平時表現,以及日常的績效考核為依據進行評價;2、續簽意見,可以選擇寫同意續簽,或者不同意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3、續簽勞動合同考評意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