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代理合同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的不同有幾點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存在緊密聯繫的同時,又存在着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範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係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係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係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範圍不同。
代理關係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係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係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係。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係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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