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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是寫的是準則薪水但是面試的時候説的不是會有影響嗎

法律3.13W
籤勞動合同是寫的是準則薪水但是面試的時候説的不是會有影響嗎
籤勞動合同是寫的是準則薪水但是面試的時候説的不是會有影響嗎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將勞動者的職位薪水事實上填寫,能夠分試用期薪水和職位薪水,但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同職位薪水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準則,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水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職位最低檔薪水或者勞動合同商定薪水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水準則。
2.勞動合同中籤訂內容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資料號碼;
(三)勞動合同時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要求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限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商定試用期、訓練、保守祕密、增加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