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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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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遺囑的效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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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繼承法遺囑的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根據我國《公證法》第2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2)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