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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遺贈和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遺囑遺贈和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遺囑遺贈和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出賣、交換、贈與等。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遺贈扶養協議中途翻悔的法律後果。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

1、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2、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遺贈撫養協議法律性最強。在有遺囑糾紛的情況下,大家一定要第一時間進行起訴,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之內起訴,雖然説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舊會受理,但是當事人已經喪失了案件的勝訴權,所以時間要把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