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立遺囑繼承才有法律效力
一、怎麼立遺囑繼承才有法律效力
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依法處分個人財產,並於其死後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根據《繼承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有效。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形式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設立遺囑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自書、代書、口頭、錄音等形式進行設定的,遺囑在設立時,還應由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沒有見證人的遺囑屬於無效遺囑,不能夠繼承遺囑的財產。遺囑的見證人還應不與遺囑財產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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