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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2.8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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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一、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概念界定

飲酒駕駛的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在飲用少量酒精類飲料後的駕駛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100但是小於80100時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飲用酒精類飲料或者其他物質而陷入醉酒狀態後駕駛車輛的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100時的駕駛行為。酒後駕駛行為則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不僅包括飲酒駕駛行為,還包括醉酒駕駛行為。

二、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不同

目前在我國飲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20100,而醉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80100,世界各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也有明確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的區分,只是與我國的標準不同而已。

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二:兩者所強調的內容不同

對於飲酒駕駛而言,強調的主要是車輛駕駛人員基於飲酒行為後而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飲酒的行為而醉酒駕駛強調的是車輛駕駛人員基於飲用酒類飲料或者其他導致麻醉狀態的物質後在麻醉狀態下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的醉酒的狀態。

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三:處罰標準不同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的處罰規定是暫扣1到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後,酒後駕駛機動車,將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即“醉駕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