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有時效嗎,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每個人都有立遺囑的權利,立遺囑是每個人的私權利,是自由支配財產的一種表現,那麼繼承人是不是隨時都可以繼承其財產,在法律上遺囑繼承是否有時效的限制?本站小編為大家淺析一下遺囑繼承有時效嗎?
一、遺囑繼承有時效嗎
遺囑繼承,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什麼時候繼承遺產。
遺產開始繼承,但一直未分割,所有繼承人對遺產則處於共有的狀態,沒有時間限制,但是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時效的時間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二、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遺囑繼承一般沒有時效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隨時可以按遺囑繼承遺產。當然遺囑繼承也很容易出現糾紛,導致家庭關係緊張,所以,請一位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們服務,即可獲得應得的權益,又不會破壞家庭的和諧,以上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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