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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和效力的區別

法律1.03W
合同的效力和效力的區別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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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別有哪些

您好,關於“合同的效力和效力的區別”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基於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和物權的排他性而產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權的效力與物權的權能——佔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有關,但並非物權權能本身,而是物權權能進一步發揮作用的結果。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