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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
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
2、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並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