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保證人 借款合同 展期

法律1.24W
保證人 借款合同 展期
請問保證人 借款合同 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是什麼?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債權人)也只能就該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權利(即抵押權),除此之外,對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換句話説,抵押人僅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而保證則不同,保證人是以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亦即用於擔保的財產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況下,抵押人承擔的抵押擔保責任(如大小、範圍等)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不存在“加重”的現象,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在原期限屆滿後,若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當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訴訟時效制度更是説明了這一點。而隨着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借款存續的時間會隨之延長,借款利息不僅會相應地增加,而且按規定是罰息。在相同時間段裏,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變)後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説明借款展期不僅未“加重”債務人(抵押人)的債務(責任),反而是“減輕”了其承擔的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