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其它合同 > 合同樣本

借款合同(有保證)

借款合同(有保證)

借款合同(有保證)

借款合同

出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出借人和借款人、保證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金額3,200,000,000元(大寫:叁拾貳億元整)。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將用於補充借款人流動資金。未經出借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壹年,借款期限自【】年【】月起至【】年5月止。款項出借具體起始日以出借款項全額到達借款人指定賬户之日起算。

第四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4.1借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壹年期)執行。若借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的,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相應調整。

4.2罰息利率

4.2.1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4.2.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4.3計息

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借款人賬户之日起計算。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則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4.2.2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4結息

4.4.1結息時,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4.4.2本合同項下借款利息按季度結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年利率計算,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每三個月)末月的20號(遇非工作日相應順延),首個結息日為2018年8月20日,結息日當日利息計入當期利息;本合同項下借款最後一期結息日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全部歸還之日,利隨本清。

4.4.3付息日(即利息應到出借人指定的賬户之日)為結息日當日,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應支付的利息額=借款本金餘額×年利率%×計息天數/360。

4.4.4借款到期時,借款人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及剩餘利息,借款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計入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第五條 借款的發放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出借人應將借款全額打入借款人指定賬户。借款一經達到借款人指定賬户,即視為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借款人指定賬户信息為:

賬號:

户名:

開户行:

第六條 還款

6.1還款原則

6.1.1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還款按照下列順序,並結合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

支付應付違約金;

利息;

借款本金。

6.2付息

借款人應在付息日/借款到期日向出借人支付當期利息,款項打入出借人指定的賬户。付息前,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

6.3償還借款本金

在借款到期日償還借款本金,款項打入出借人指定的賬户。

6.4提前還款

借款人可提前還款付息,提前還款前需結清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提前還款借款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7.1擔保方式

7.1.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7.1.3保證人保證在接到借款人書面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將相關款項支付至借款人屆時指定的銀行賬户。

7.2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擔保的債務(即“被擔保債務”)範圍包括:

7.2.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出借人履行的所有義務、責任。

7.2.2借款人未履行其在《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責任而給出借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

7.2.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因借款人的義務、責任產生的應向出借人支付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它應付費用。

7.2.4借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由於借款人違反本合同而發生的所有費用、支出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評估費、翻譯費等。

7.3保證期間

保證人對擔保範圍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8.1借款人的權利

8.1.1有權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約定提供借款;

8.2借款人的義務

8.2.1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擠佔、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借款資金直接或間接進行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及其它資本市場投資;

8.2.2借款人應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出借人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至上季度末的損益表,並於年度末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並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8.2.3應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出借人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8.2.4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還本付息;

8.2.5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以逃避對出借人的債務;

8.2.6在未還清出借人借款本息之前,未徵得出借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8.2.7本合同項下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財產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借款人應當及時通知出借人,並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8.2.8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變更等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出借人;

8.2.9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變更股東、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足以影響出借人借款債權實現的行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出借人,並按出借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及擔保;

8.2.10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情形,且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並按出借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及擔保;

8.2.11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九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9.1出借人的權利

9.1.1出借人有權收取任何依據本合同發生的借款人應付出借人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等;

9.1.2出借人有權取得擔保人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9.2出借人的義務

9.2.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9.2.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祕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0.1 保證人出現如下情形之一者,出借人認為可能影響保證人的擔保能力的,保證人應當按照出借人要求增加或更換擔保條件:

10.1.1 保證人發生重大財務虧損、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財務危機。

10.1.2保證人發生合併(或兼併)、分立、重組、合資(或合作)、產權轉讓以及股份制改造等變更事項。

10.1.3保證人發生停業、被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等情形。

10.1.4保證人股東發生變更,或保證人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危機。

10.1.5保證人與其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影響保證人正常運營的。

10.1.6保證人發生對其經營或財產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後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刑事、行政處罰的。

10.1.7保證人在簽署本合同或出具保證書時隱瞞了自身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際能力,或未獲得有關機關的授權。

10.1.8 保證人怠於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債權,或以無償、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理其自有財產、提供服務,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或其他不適當的方式收購第三方資產或接受服務。

10.1.9保證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違約情形

11.1.1借款人的違約

未按雙方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且已經影響或損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所負的任何其他債務已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本合同項下對出借人義務的履行;

在合同有效期內,實施承包、租賃、合併、兼併、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等改變經營方式或轉換經營機制的行為,且已經嚴重影響或損害出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出借人認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且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提供其他擔保措施的;

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義務。

11.1.2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借款人未提供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新的擔保,視為借款人違約:

保證人發生變更股東、承包、租賃、合併和兼併、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破產、撤銷等情形,足以影響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的;

保證人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

本合同約定的保證人其他違約情形。

11.2違約救濟措施

11.2.1按借款本金的0.5‰/日向借款人收取違約金。

1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借款人挪用的部分,按罰息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罰息。

罰息=挪用金額×借款利率×(1+100%)×挪用天數/360

挪用天數自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被挪用期間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11.2.3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包括被出借人宣佈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和延遲支付天數計收罰息。應收罰息=借款人當期應付本息×借款利率×(1+100%)×延遲天數/360。

11.2.4要求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新的擔保。

11.2.5行使擔保權利。

第十二條 保密

12.1各方對本協議內容以及因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員工或其所聘請的專業顧問遵守本協議的保密條款。

12.2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保密條款的效力。如協議被宣佈無效、解除、中止或終止,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14.1本合同經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陸份,各方各執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借款合同》之簽字頁,無正文)

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標籤: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