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廠址搬遷的補償是什麼?
一、如果是廠址搬遷的補償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工廠搬遷職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內容: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户可以繼續保留,並可在新註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户。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係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並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後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保或在搬遷後所在地參保,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後,企業搬遷後社會保險關係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二、公司搬遷怎麼給補償金
按勞動者本單位公司領先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的權益是我的法律法規所嚴格保護的對象,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勞動者利益保護的情形,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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