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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共犯認定標準

法律1.09W
挪用資金罪共犯認定標準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挪用資金罪數額的認定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事實上,在我國法律上也根本沒有挪用公司資金罪這樣的罪名,挪用公司資金是涉嫌挪用公款。在公司發現之後,把挪用公司的這30萬元的公款及時還上的話也有可能會被免於刑事處罰。但是,對於挪用公款的量刑,肯定是直接取決於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數額多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