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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巨大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型犯罪的量刑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挪用金額數額較大(1至3萬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挪用金額數額巨大(各地執行標準不一,多以20萬為標準),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三是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在四川省,數額較大以2萬為標準,數額巨大以15萬為標準,挪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5000元為追究刑責的起點。

挪用資金巨大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