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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認定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相關單位的資金達到一萬元以上,資金到達一定期限未歸還或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是將挪用的資金進行非法用途的,主觀上有侵犯資金使用權的故意,則可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罪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