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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舉證責任問題

法律2.38W
勞動法中的舉證責任問題
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

1、勞動者地位。


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致使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我國勞動立法傾向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以抵消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


2、責任分配


特別是在舉證責任分配中,由於很多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往往很難獲得或者根本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因此,完全讓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原則,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情況、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等因素,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為了實現舉證責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訴訟效率,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