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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工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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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工不准許
試用期辭工不准許
想在試用期辭工,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工的通知〔切記:要求公司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手續)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子〕,不需要徵得公司的認可。你繼續工作滿3天,在第4天就能夠中止工作,有權要求公司解決辭工的手續,公司應該予以解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薪水(《薪水支付暫行限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工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公司就是違法。
  
2、用人單位違法不出你解決辭工手續,嚴重侵犯你的合法權益的,你有權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置,或者依法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對仲裁不服,你還能夠提訴訟訟(勞動爭議案件10元/件),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勞動合同法》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