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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可不可以辭職

法律2.26W
合同期內可不可以辭職
合同期內可不可以辭職
1、合同期內是可以辭職的,“不到三年不得辭職,否則扣押證件、繳納違約金”之類的條款是無效的。這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如果公司為你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的,且與你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你在服務期離職的話,就需要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的是否在企業內進行任職都是員工的自由。員工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提出要求,進行勞動損失的相關賠償。具體賠償由用人單位和員工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