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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可不可以辭職

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可不可以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