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四要素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四要素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繫,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二、認定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情節不嚴重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應當由國家工商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只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才給予刑事處罰。
2、本罪是從原投機倒把罪中分離出來的。但應當看到,這種犯罪仍然具有相當的概括性。因此,應特別注意,在適用本罪時,嚴格把握立法精神,防止本罪成為新的“口袋罪”。依照本罪處理的應當是發生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關於破壞生產經營罪,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只不過是毀壞財物罪的特殊條款。也就是説,只有通過毀壞生產工具、生產資料進而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才成立破壞生產經營罪。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這裏所説的“個人目的”,主要是指為了稱霸一方,打擊競爭對手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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