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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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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質證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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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特別關注:
如果一個證據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理論上稱為物證書證同體。
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於書證;
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為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鑑定,從痕跡的角度看,該書信又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
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訴法第48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