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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質證時間是多久?

由雙方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後,基於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民事訴訟證據質證時間是多久?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因此在民事訴訟當中,他證據的質證時間通常是不受到30天限制的,因為在正常的案件中,首先原告他提出了他的訴訟請求,他就必須要為他的訴訟請求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而這個證據的準備期限一般是30天,如果這個證據準備好了之後,就會由被告提出反訴,那反訴也就是一個制證的時間,這個時間是不受到三30天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