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1.13W
出版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如下幾點:(1)根據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從著作權人處取得稿件。
圖書出版者對於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照許可合同,在約定的時期和地域內,按約定的語言、版本方式,享有出版權或者專有出版權。嚴格來講,圖書出版權或者圖書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範疇而不是鄰接權範疇,屬於著作權財產權的內容,但由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而已。
(2)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社會需求程度,出版人可決定再版或重印,這種再版和重印的行為不需徵得原作者同意,但必須通知原作者、徵詢作者是否修改作品並支付報酬,原作者享有修改權。反之,當圖書脱銷後,若作者要求再版或重印而出版人拒絕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
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所謂版式設計,主要指文字作品的排版方式,例如字體、行距等。版式設計雖然與作品的具體內容無關,但是其質量卻影響到作品的傳播,符合鄰接權保護傳播者權利的精神,因此必須加以保護。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刪去了有關出版者裝幀設計權的規定。不過,如果其裝幀設計符合作品的要件,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3)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而報刊、期刊社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可不經原作者同意,但對作品內容的修改則要徵得作者同意。
出版者出版圖書、雜誌應向作者支付稿酬,對於出版經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改編者等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分別支付報酬。當著作者和改編者為一人時(即改編自己的作品),出版人應支付雙份報酬。
對於由著作權人承擔出版費用的,不適用上述規定,雙方可以自己訂立合同,按合同履行。
2、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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