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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造成遲延交付的,標的物出現損失的風險劃分應當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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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造成遲延交付的,標的物出現損失的風險劃分應當如何調整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買受人造成遲延交付的,標的物出現損失的風險劃分應當如何調整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買受人造成遲延交付的,標的物出現損失的風險劃分應當如何調整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雖然一般來説,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才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但是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交付遲延的情況下,就要考慮相應地調整風險劃分。在標的物遲延交付是由買受人過錯造成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堅持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起轉移,顯然是加重了出賣人的風險。出賣人已經為標的物的交付做好了準備,而買受人違反了及時接收標的物的合同義務。標的物的風險本來應當隨着按時交付而轉移,不能讓買受人通過拖延逃避其本應承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