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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法律1.61W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
建築工程索賠的費用,以及有哪些類型?
建築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 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d內給予答覆。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d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