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合同法勞動關係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針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有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説,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益,並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上所述,對於勞動合同法勞動關係的確定的相關規定,你已經瞭解了。如果用工單位不與你正常地簽訂勞動合同卻繼續讓你為他提供勞務,那麼您可以保留可以證明您為他方提供勞務相關證據以防產生糾紛時能夠有力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您需要法律援助的時候可以諮詢律師365,我們歡迎您的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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