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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被執行後財產怎麼轉移

法律1.62W
被執行人被執行後財產怎麼轉移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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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轉移財產

您好!關於“被執行人被執行後財產怎麼轉移”的回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82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可見,第三人如系被執行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其無償接收債務人之財產導致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否則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