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發現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起訴前發現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在起訴前轉移個人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用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表現
1、欠款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執行階段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三、怎麼查找債務人的有效資產
1、查找、掌握借款人、擔保人等債務人的財產,尤其是有效資產(既債務人所擁有的能夠變現用以償還到期債務的資產)是訴訟清收活動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決定訴訟成效的最關鍵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就意味着掌握了訴訟的主動權,是迫使債務人接受債務(貸款)重組、以物抵債、訴訟或執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碼和殺手鐗。如果不掌握債務人的有效資產,所得到的訴訟結果只能是一紙“法律白條”。
2、對債務人有效資產的查找,應當貫穿於整個授信過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後的非訴訟催收、訴前準備、訴訟中、執行中等授信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
3、在授信前、時,銀行要求債務人準確填寫申報主要財產清單,信貸人員、盡職調查人員應認真逐項核實債務人主要資產清單,包括財產來源的合法性、權利證書的真實性、財產存放位置、是否設置抵質押、變現能力及變現價值等,並在貸後檢查中及時瞭解和調查債務人有效資產的變動情況,將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案,這樣銀行就能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即時瞭解,為今後的清收活動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訴訟清收活動中,全面查找債務人財產也是訴訟終結前盡職調查的要求。
債權人若是發現自己的債務人,在沒有將欠自己的錢全部還清之前,就實施了將自己的財產只能贈送給他人、或者是轉移到境外等的行為,且有理由怪懷疑對方實施了這些行為之後,將會導致自己的債權不能得到維護,那麼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在起訴的同時,可以提出訴前財產抱保全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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