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質押權行使

法律4.63K
質押權行使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或者佔有質押物,或者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具有比較現實的物質基礎,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一般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只有在抵押物、質押物折價或變賣之後,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債權人才會受到損害。因此,在債權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並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定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綜上所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需要一定條件,包括雙方有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有怠於還債的行為等。債權人代位權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可以直接領受次債務人的財產用來實現債權。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債權人代位權成立需要哪些要件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