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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放棄繼承權

法律3.01W
夫妻放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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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放棄繼承權怎麼處理

單方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繼承權歸一方所有,判斷夫妻一方單獨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關鍵的問題是審查繼承所得財產權屬問題。除約定或遺囑歸一方所有財產外,夫妻其它繼承的財產,應歸屬為夫妻財產。因為繼承權實質上是物權,歸根結底是財產所有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轉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繼承權的放棄雖説是對繼承期待權的放棄,但實質是對繼承既得權的放棄,是對所有權的放棄。針對繼承權權利資格部分,應歸屬權利能力範疇,這種權利能力是不存在接受與否或放棄與否的。只有當繼承權轉移為實際物權時,才存在選擇接受或放棄的問題。因為期待權與既得權是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期待權既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也是現實的具體的權利。還因為夫妻因繼承法律事實發生後,繼承的財產即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