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放棄繼承滿足什麼條件
關於繼承權,可能會出現喪失與放棄的情況,當然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前者屬於被動的消滅繼承權,而後者則屬於主動消滅繼承權。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也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權後可代位繼承嗎
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還要以書面形式作出,此時對其他繼承人來講也是很有利的,能夠避免糾紛的產生。至於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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