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放棄繼承權公證後反悔能否撤銷?
一、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需要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聲明書進行公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説,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户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後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經過以上介紹,我們知道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一般是需要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此時辦理公證也僅僅是為了能夠加強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但並不影響該協議生效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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